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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编辑:祝萌琎 发表时间:2018-03-20 20:59 来源:湖南省纪委

    为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精神,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科学有序退出,确保在2020年以前,全省51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8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682. 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稳定退出,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各方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的退出标准、程序以及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制定全省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州、县市区制定本地具体脱贫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三、贫困县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县退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审查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县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农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确定,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达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可申请退出。
    (三)退出程序。贫困县退出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向省委、省人民政府递交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和实际工作进度,提出退出申请。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估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属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比照县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直接退出;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按要求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四)政策措施。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鼓励贫困县退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原则上在2017年前(含2017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一 150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原则上在2019年前(含2019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1500万元,提前两年奖励1500万-3000万元。到县奖励额度视脱贫任务大小确定。
    四、贫困村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村退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村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即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通村道路畅通,人畜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有保障,住房安全,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
    (三)退出程序。按照自主申请、监测上报、审核审批、备案销号的程序退出。
    1.自主申请。由贫困村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监测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实施监测,按监测结果,提出贫困村退出名单,及时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扶贫办。
    3.审核审批。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4.备案销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省扶贫办和市州扶贫办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四)政策措施。贫困村退出当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针对贫困村的后续扶持政策。
    五、贫困人口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人口退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总的要求是通过贫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会各界的 有效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 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 贫标准,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等。
    (三)退出程序。按照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农户确认、公示公告、备案管理的程序执行。
    1.民主评议。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和“三保障”落实情况,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拟脱贫户,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
    2.入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核查收入状况和“三保障”落实情况。
    3.农户确认。在入户核实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符合脱贫条件农户签字认可。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确定拟脱贫户名单。
    4.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村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统计、财政等部门抽查复核,复核后将批准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公告。
    5.备案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批准的脱贫户名 单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备案后,由县市区扶贫办 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脱贫的农户标识为“脱
贫”。省扶贫办和市州扶贫办要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 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
    (四)政策措施。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 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 况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内容,贫困退出工作时间安排要与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时间相衔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退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贫困退出工作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扶贫对象切实得到有效帮扶,确保退出的扶贫对象真正达到退出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走形式”和“数 字脱贫”“被脱贫”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贫困退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省 委、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采取统一组织抽 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分年度、分阶段对贫困退出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 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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