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湖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祝萌琎 发表时间:2018-03-20 21:32 来源:湖南省纪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 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 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 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釆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 众举报、随机查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市州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督 查
    第五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扶贫办负责督查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中抽调。
    第七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专项规划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情况;
   (三)精准识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情况;
   (四)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五)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对口帮扶、驻村帮扶等情况;
   (六)重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七)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纳入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督查计划,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热点问题、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根据需要不定期 开展专项督查。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确定督查时间和督查人员。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在有关方面配合下进行实地督查。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 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被督查地区和单位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宣传推广其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一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回访复查, 核实其整改情况,并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巡 查
   第十二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省扶贫办负责巡查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负责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开展:
   (一)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的;
   (三)违反贫困识别、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五)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和单位,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根据巡查意见,认真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管理区) 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巡查。各市州应当及时将督查巡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要积极参与督查和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